“在晋城估计是不太可能了,晋城的人现在哪个不认识up?”
    “强烈建议up来我这里,我们这里就是典型的不收钱不办事,素材一大把。”
    “你们也太丧心病狂了吧?这是把up当成净化社会风气的工具人了?”
    “……”
    聊着聊着。
    网友们又开始自报家门,出谋献策。
    建议秦牧多云游一下。
    多为“和谐社会”做贡献。
    毕竟……
    秦牧对晋城的贡献,所有人都有目共睹。
    文明城市可不是随便一个地方就能评上的。
    ……
    晋城。
    养老院。
    张清源、李卫国、宋天成等人正聚集在投影屏幕前,一丝不苟的听着秦牧的答辩。
    在他们的旁边……
    学的最好的万中元偶尔给他们解释一下场上的局势。
    当然。
    碰到那些他也不懂的,比较深奥的法律知识,他都会选择找度娘搜一搜。
    “事实职权……法定职权,还有这么一说。”
    听着秦牧提出的这个答辩方向,万中元愣了一下。
    连忙拿起手机。
    搜索了一遍。
    才搞明白秦牧所说。
    如果行使法定职权的话,只要谋取了利益,便属于犯罪。
    如果行使的是事实职权,则需要谋取不当利益,才构成犯罪。
    谋取正当利益,是不会构成犯罪的。
    比如说。
    王五如果利用自己的事实职权,向赵六索要10万元,那就属于敲诈勒索罪。
    但王五如果利用自己的事实职权,向赵六施压,要求赵六归还欠他的10万元,便不属于任何犯罪。
    同理。
    如果王五利用自己的法定职权,将赵六抓进局子里,要求他归还欠他的10万元,同样会构成犯罪。
    “这么复杂?”
    张清源听后,懵逼的眨了眨眼睛。
    半天没弄明白咋回事。
    这个东西着实有点绕。
    “那意思是……小秦这次又赢了?”
    旁边几个老人见状,忍不住追问了起来。
    “应该……或许能赢。”
    万中元瞥了眼投影屏幕,幽幽说道。
    目前来看。
    秦牧提出了这个观点后,优势应该在秦牧这边。
    但……
    是否晋级第三轮,是以双方表现分来定的。
    如果秦牧后面表现的不好,还真不一定能晋级。
    ……
    魔都。
    模拟法庭里。
    “审判长,这里是我方搜集到的张三给王五送钱的相关证据,在王五的家中查证了带编号的十万元整。”
    “这里是我方搜集到的赵六收钱的证据。”
    “这里是张三的口供,他已承认自己送了钱给王五,请其帮忙疏通关系,拿下工程款,还许诺事成之后再给他三十万。”
    “这里是李四的口供,已承认是赵六给他打了电话,借此施压……”
    来自柳州的数名律师深吸了一口气,主动上呈了相关证据。
    并且强调道:“我方认为,张三、李四、王五和赵六的行为都触犯了相关法律,王五和赵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知法犯法,更是性质恶劣。”
    “其中,王五收钱办事,动用的虽然是事实职权,但其目的和动机不纯,在法益上更是有损国家形象。”
    “因此……”
    三名刑事方面的律师不甘示弱。
    对着秦牧疯狂炮轰。
    提出了一个新的角度,那就是法益。
    众所周知。
    法律之所以制定,是为了保护国家、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,其核心思想就是法益。
    刑法同样如此。
    每个刑法都有其保护的法益所在。
    就拿受贿罪而言,保护的是国家的权威性,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面形象。
    而王五的行为……
    目的和动机都极其不纯,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,选择了打电话给赵六。
    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正面形象。
    而在刑法中。
    有个著名的理论,那就是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。
    如果损害了法益,便可以以此入罪。
    王五的行为,切切实实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。
    第四百零六章 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
    只要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行为……
    便可以将其入罪。
    比如说抢劫罪和盗窃罪,侵犯的是刑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。
    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,侵犯的是刑法对人身安全权利的保护等等。
    “王五的行为,给国家机关抹黑,影响了公务人员的正面形象,同样侵犯了法益……”
    来自柳州的三名律师慷慨陈词,一边总结证据,一边反驳秦牧。
    场面一时间僵持不下。
    “对面的实力……有点强啊。”
    张玮半眯着眼,心中默默念道。
    这场局面……
    并非是想象中的一面倒。
    对方也不是吃素的。
    虽然被秦牧扰乱了针脚,但很快就重新组织了辩护思路。
    发起了凌厉的反攻。
    而在旁听席。
    观战的金牌律师们听完了柳州几人的辩护后,都露出了喜色。